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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畜牧場

文號
30-107-02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2/06
違規日期
2017/11/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23,4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祥和畜牧場於106年11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COD):1780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SS):1480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一八鄰義和一路九五巷三六、三六之一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段重建小段167,16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