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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2/01/14
- 違規日期
- 2021/08/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608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9-05號),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0日執行督察結果辦理如下: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流程,於1樓作業區後方發現1座油水分離槽,據業者表示製程廢水先於該槽分離油脂後,再以抽水馬達抽至細篩機,查該槽為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之廢水處理單元,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110年12月22日今口香水字第110122201號函陳述書中所提已於110年12月20日檢送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申請文件變更至本局查驗,經本局審視貴公司所提申請文件內容,已將本次違規情節改善,並於文件中檢附相關證明,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7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