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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70011
- 處分日期
- 2025/07/04
- 違規日期
- 2025/05/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5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二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該廠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19-03號),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現場查核時發現一台攪拌槽及塗模設備,攪拌槽內有塗模劑持續攪拌中,且現場未設有集氣設備,現場輔以科學儀器FID量測,攪拌槽VOCs量測為437-10,092ppm,塗模設備VOCs量測為2,469-8,094ppm,攪拌槽及塗膜劑未登載於許可證。 (二)另本局現場請貴公司提供113年報表資料,貴公司僅提供原物料及產品使用量紀錄表(113年4~6月)、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113年6月)及污染源紀錄月報表(113年1~5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7月7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里新埔路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新埔路八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