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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違規日期
- 2018/01/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8日執行空品不良應變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本市永康區由貴公司辦理之工程「有名堂11」(管制編號:D106R21091-1)(第一級營建工程)(永康區龍中街651巷尾):1.未設置工地標示牌程,記4點。2.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10點。3.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二、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里永明街二三一巷六○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潭段1942-3、-5~-23、1941-10、1988-1、-12~-1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