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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8-110171
- 處分日期
- 2019/11/15
- 違規日期
- 2019/10/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站係領有本局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DF7),並經本局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本局於108年10月19日派員至貴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授權訂定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及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4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烏竹里自強路七七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烏竹里自強路七七七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