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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1/01
- 違規日期
- 2022/08/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1,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未依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如下:1.現場製程輸送帶廢水以一固定管線排入T01-2暫存槽,未於許可文件登載。2.現場多兩座槽體,分別為T01-3暫存槽及T01-5回收槽:T01-2暫存槽2以抽水泵透過固定管線聯結至T01-3暫存槽,其廢水再以抽水泵抽送至T01-5回收槽,並回收至製程使用,惟T01-3暫存槽及T01-5回收槽未於許可文件登載。3.現場少一槽體,原於許可文件登載之T01-3回收槽,現場已變更為土石暫存區,並未具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錦興里興隆街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錦興里興隆街四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