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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6-100037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違規日期
- 2017/09/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0年6月出廠的**-25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7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府限期於106年9月22日前完成改善,該車輛於106年9月2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9%,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36%,按同法第72條第3項規定,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四維路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建業路6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