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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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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彰化縣埤頭互毓果菜生產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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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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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4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4/24
- 違規日期
- 2023/03/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社辦理「保證責任彰化縣埤頭互毓果菜生產合作社農業設施新建工程(管制編號:N111N82018),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3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工地未依管理辦法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裸露地表採配合定期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設置自動灑水設備,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或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者,記缺失點數4點;營建工地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東西路四六五巷建一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𥕟磘段1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