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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4/05/17
- 違規日期
- 2024/03/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廠係從事藥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1724-1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貴廠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水源,並會先將地下水經由離子交換樹脂設備處理後再輸送製程使用,惟查離子交換樹脂設備反沖洗產出之廢水未登載於許可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80017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民族路六段四三六、四三六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民族路六段436、436-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