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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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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5/04/10
- 違規日期
- 2025/01/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369,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二廠從事電鍍業,本局於114年1月22日派員稽查,稽查違規事項:一、現場發現貴公司台南二廠廢水處理池之地下收集槽(WM02)因溢位控制故障至廢水溢流出廠內與水溝並流出廠外地面水體未發現,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且未妥善收集事業廢水致疏漏至場外地面水體。二、於上述雨水排放口測得pH12.24(標準值6~9),並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銅檢驗值5.87mg/L (標準值1.5mg/L),鋅檢驗值6.05mg/L (標準值3.5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69200元整,本局於114年1月22日現場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07),限期改善至114年1月22日,本局於114年1月2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富錦街二號七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