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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順養豬畜牧場

文號
30-110-10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10/08
違規日期
2019/05/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47,24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以三通閥門連接軟管控制生物沉澱池廢(污)水,經未受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生物沉澱池有一未登記水管狀開關,舉起即可藉由專管傾瀉生物沉澱池廢(污)水至地面承受水體;廢水調整池與兼氣池有未登記管線相連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4724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未登記繞流管線移除且恢復許可核准操作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一七六地號,建新段二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176地號、建新段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