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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4
 
            
            
            
                
- 處分日期
 
                - 2018/05/23
 
            
            
                
- 違規日期
 
                - 2018/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製程使用地下水,屬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載之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芳漢路芳二段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芳漢路芳二段6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