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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牧場

文號
30-111-08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8/30
違規日期
2022/07/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定期申報放流水量紀錄110年下半年平均排放水量297.75CMD、111年上半年平均排放水量120CMD及111年7月1日至稽查日平均排放水量91CMD,均超過許可核准排放水量,核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儒林段一五、一六、二○、二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儒林段13-3、21、22、2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