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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32
- 處分日期
- 2021/01/15
- 違規日期
- 2020/09/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日於外埔區水美南段412地號進行土石堆置丈量,設有堆置區五區,體積如下:1.堆置區1:長44m、寬19m、高1.2m,體積為1003m3。2.堆置區2:長43m、寬20m、高2.4m,體積為2064m3。3.堆置區3:長31.5m、寬44m、高2.4m,體積為3326m3。4.堆置區4:長38m、寬25m、高3.4m,體積為3230m3。5.堆置區5:長69.5m、寬18m、高3.2m,體積為4003m3。上述堆置體積合計為13626m3,已達環保署公告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之對象,第五批堆置場作業程序總實際堆置量為3000m3以上之公告條件,無操作證逕行堆置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二、逸散管辦查核情形說明如下:1.堆置區堆置面積達100m2且未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2.車行路徑未採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3.出入口有逸散污染物帶出,記缺失4點。4.共計逸散缺失24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2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0-090006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富台里富台街六二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外埔區二崁路385巷農地(水美南段4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