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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14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違規日期
- 2017/02/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收受廢樹脂再生利用,於106年2月23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三大三中聯合稽查,發現貴企業社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於廢水排放口取樣檢測結果,pH值1.6(標準值6-9)、銅檢驗值6.39mg/L,標準值3.0mg/L;鋅26.4mg/L,標準值5.0mg/L,超過放流水排放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令文到翌日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路三二九巷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628-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