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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20019
- 處分日期
- 2019/12/14
- 違規日期
- 2019/09/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原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離職,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9年1月20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中溪一巷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中溪一巷三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