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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70017
- 處分日期
- 2019/07/25
- 違規日期
- 2019/04/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04月02日11時36分派員至貴公司所轄工廠(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199巷152之3號)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煙)情事(判定地點: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199巷152之3號大門口周界),嗣進入該廠查察,負責人表示為從事金屬表面噴砂(石頭粉)業,稽查當時正進行鋼材料件噴砂作業,貴廠雖設置袋式集塵機1台,惟該噴砂作業區以帆布帷幕覆蓋且帆布破損不堪,為非密閉作業區,因作業時未完全有效收集粉塵粒狀物及處理,造成粉塵逸散廠房內,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復興路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199巷152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