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60008
- 處分日期
- 2018/06/11
- 違規日期
- 2018/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9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由廠內原水池(地下貯槽)繞流排放廢水於廠外道路側溝,該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定繞流排放情形;另查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92000元整,並限期107年7月10日前檢具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逾期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貴公司應於文到180日內(107年12月10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之1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及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獨鰲村一村巷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獨鰲村一村巷六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