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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0/01/15
- 違規日期
- 2019/01/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之對苯二甲酸製造程序中氧化製程附近(編號A3-3513)及行政區(編號A3-3515)之廠區內兩處逕流廢水集中收集池(該廠稱暴雨截流水池又稱暴雨池)設有管線馬達將暴雨截流水池(暴雨池)初期逕流廢水返送回該廠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其產出之廢水雖納入該廠廢水處理設施,並未載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應包括事項(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廢(污)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等)與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運作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七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七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