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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1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1/06
- 違規日期
- 2016/1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期改善:1.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項目:稽查是日經貴公司探究超標原因為pH計故障無法正常量測所致,爰限期貴公司於105年10月7日前改善完成,續經本局於105年10月6日前往複查結果,貴公司表示已更換pH計且經現場採驗放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檢測值為6.7,已符合放流水標準(6-9),予以認定改善完成。2、銅項目部分:貴公司函報已於105年12月15日停止營運,本局將擇日前往複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平路三段一三二巷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平路三段一三二巷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