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邑資源回收處理場
- 文號
- 20-111-040001
- 裁罰機關
- 臺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1
- 違規日期
- 2022/03/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符合規定(查核缺失點數總計十點(含)以上)。(天邑資源回收處理場所屬天邑營建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之場區後方防塵網破損未完全圍封堆置區、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缺失點數4點]、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灑水設施需以人工操作,無法自動執行灑水[缺失點數4點]、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缺失點數4點]、車輛清洗之洗車設備無加壓沖洗功能[缺失點數4點]、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道路交通島及人行道裸露區域採行鋪設粗級配或粒料者,未灑水保持濕潤[缺失點數4點],查核缺失點數合計20點;污染程度A=1,污染物項目B=1.5,污染特性C=1,影響程度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E=-0.2)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第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二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段176巷198號
- 統一編號
- 26366377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