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7-080026
- 處分日期
- 2018/08/15
- 違規日期
- 2018/06/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62-1101130-0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6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6年8月迄今清運機車行產生之廢潤滑油及廢油混合物並直接運到處理機構,惟貴公司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網路傳輸方式規定申報營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三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三五○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