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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6-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08/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鳳山區瑞光街打通至瑞興路道路開闢工程」(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於106年8月16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18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瑞光街、瑞興路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