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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18
- 處分日期
- 2019/10/12
- 違規日期
- 2019/08/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1日至該公司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現場檢視貴公司領有之許可文件(證書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1248-05號)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頁次:17/49)廢水調整槽(序號:T01-02)登載之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油脂依最高濃度限值序為742.4 mg/L、283 mg/L、371.2 mg/L及10 mg/L;惟於108年7月30日於廢水調整槽(序號:T01-02)進行採樣,檢測項目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油脂之化驗結果依序為1080 mg/L、548 mg/L、405 mg/L及174 mg/L,前述情形為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准最大量,未依許可登載事項(核准範圍)運作,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原廢(污)水收集設施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准範圍值或最大值。」暨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大莊里嘉新東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