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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9/04
- 違規日期
- 2017/07/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飼料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6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飼料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發現M02製程105年度使用豆粉量為3,469.95噸/年(許可量為2,250噸/年)、魚粉量為2,313.3噸/年(許可量為1,500噸/年)、米糠量為6,939.9噸/年(許可量為4,500噸/年)、粉頭量為6,939.9噸/年(許可量為4,500噸/年)、大麥粉量為3,469.95噸/年(許可量為2,250噸/年)、水產飼料之產品產量為23,133噸/年(許可量為1,500噸/年),均已超過個別操作許可證核准量,是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光華里筏子頭三之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光華里筏子頭三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