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3-02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2/23
- 違規日期
- 2023/12/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2月22日至臺南市東區執行營建工地路污專案稽查,稽查至東區平實段45、45-1地號時發現貴公司委託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浩瀚開發東區平實段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地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核現場缺失如下:1.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款,記4點。2.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違反本辦法第10條第3項,記4點。3.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運輸作業導致產生明顯逸散污染,違反本辦法第16條第1項: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作業前,應灑水保持濕潤,記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第10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4條及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忠誠里臺灣大道二段五○一號一六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平實段45、45-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