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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1/02/26
- 違規日期
- 2020/11/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9年11月12日函申請變更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原清除技術員楊○○自109年10月30日離職,變更設置黃○○,本局109年11月27日檢還申請(○○資格不符),並請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補正在案,貴公司遲至110年1月6日函報廢棄物事業技術人員指定代理人,由楊雯蘭(Q22146****)擔任,惟貴公司未於清除技術員離職(109年10月30日)時,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109年11月15日前)報請備查,遲至110年1月6日函提出申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安路七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安路七巷三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