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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6/07
- 違規日期
- 2021/03/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因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王○○離職,由專責人員代理人馮○○代理,代理期間為110年1月8日至110年4月7日,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規定,貴公司應於110年3月23日前完成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於110年4月16日始向本局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