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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發畜牧場

文號
30-106-05004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22
違規日期
2017/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4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50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29倍,化學需氧量為631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9.52倍;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1次,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4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自105年4月6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同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鳳鳴里七鄰鳳鳴路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734、739、740、74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