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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發畜牧場

文號
30-109-08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8/03
違規日期
2020/05/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890,502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以一可拆式軟管將活性污泥曝氣池廢水直接連接至放流管排放,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另稽查過程中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當日現場分別於22時59分及23時6分記錄兩次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均為243455,顯示該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運作。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90502元整,台端應檢具改善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紀錄證明文件,記錄期間為109年5月17日起至提送日止,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一段七二之一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篰子村光明路1段72之1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