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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4-110-02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2/24
- 違規日期
- 2021/01/11
- 違反法條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管理鳳山運動中心(以下簡稱該中心)其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依法應於110年1月4日前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人員;惟本局於110年1月11日派員至該中心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作業法規符合度查核時發現該中心未依前述規定期限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人員,已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7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權南路二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華路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