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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3/04/24
- 違規日期
- 2022/1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執行110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計畫稽查,本局110年11月10日會同臺南市調處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一)貴工程行未將前揭廢棄物清除至合格處理場所且未經許可私設貯存場,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內容辦理。(二)貴工程行ZX-519車輛已於108年7月21日故障報備,且已修復持續使用該車輛載運廢棄物,GPS故障僅有108年7月21日、109年8月23日兩筆紀錄、惟貴工程行持續利用ZX-519車輛於109年12月至110年8月間載運廢棄物至燕巢區代天府段案地,黃東輝先生表示其載運營建混合物、廢木材等,來源自基利源建設有限公司及部分散戶產生之裝潢廢棄物,且未製作成紀錄保存供察查。(三)貴工程行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未事先於委託人訂定契約書,現場亦查無所收受廢棄物產源(基利源、其他散戶等)之契約書,現場未能提供景原公司每日品管紀錄及運作管理紀錄並由專業技術員定期簽署查核之資料供查核。綜上貴工程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20、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四二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右昌1巷42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