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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6/01/06
- 違規日期
- 2015/10/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0元整,限期違規部分:
一、請於文到後立即拆除不明管線並不得繞流排放
二、105年3月31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以電源控制器操作並利用不明管線逕將事業廢水繞流排放至貴公司周界外溝渠致污染地面水體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富平路一三巷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富平路一三巷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