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6-030009
 
            
            
            
                
- 處分日期
 
                - 2017/03/21
 
            
            
                
- 違規日期
 
                - 2017/02/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於106年2月6日9時10分分經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號GX-A52)載運載運廢紙混合物、廢布、廢皮革、生活垃圾等欲進廠處理,經落地檢查發現VOC檢測數值(63PPM)超過標準值30PPM,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暨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四、16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安樂一街四五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