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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110020
- 處分日期
- 2015/11/29
- 違規日期
- 2015/07/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2月15日前),辦理許可文件變更或依原許可內容執行操作及依核准之操作參數範圍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五七巷二○弄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五七巷二○弄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