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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19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違規日期
- 2018/09/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9月27日至貴公司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專責人員離職且未於規定期間內向本局報請備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一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一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