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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13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10/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及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才可操作。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1年內第3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7-050011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