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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27
- 處分日期
- 2017/10/18
- 違規日期
- 2017/09/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維護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1日前),檢具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正常運作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190.190-1.190-2.19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