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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1/01
- 違規日期
- 2017/03/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號),經本局於106年3月31日22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重金屬銅檢測值:4.95mg/L(標準限值:3.0mg/L)、重金屬鎳檢測值:1.86mg/L(標準限值:1.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63.4mg/L(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4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確依106年10月23日(本局收文日期:106年10月25日)未具文號函檢附「違規原因及檢討採取改善措施報告書」內容執行改善,並於106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銅、鎳)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新興里新興街五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新興里新興街五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