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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春牧場

文號
30-111-05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5/09
違規日期
2022/02/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牧場,於111年2月18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再次前往稽查(續111年1月13日)釐清查證,牧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申請飼養頭數為429頭,核准頭數為429頭,據飼養者(李宗儒先生)再次確認表示飼養頭數為625頭,已有超量飼養豬隻,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大庄段一二八九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大庄段1289地號(地址大庄村9鄰新興路2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