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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30011
- 處分日期
- 2022/03/29
- 違規日期
- 2022/02/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機構負責人楊OO原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107年5月30日戶籍地址變更在案。惟貴公司於111年1月14日以尤加利台南字第111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人戶籍地址及清除技術員變更,經本局發現貴公司上述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開元路一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開元路18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