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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村廠

文號
30-109-09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9/25
違規日期
2020/03/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0月31日前),檢具自109年3月11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每次污泥產生量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一號
統一編號
0583915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