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8-110022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違規日期
- 2019/09/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該事業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之蒸氣鍋爐(E017)使用廢木材做為燃料,惟該事業廢清書並未登載廢木材再利用檢核相關資料,原料僅登載使用其他組合木材做為鍋爐燃料使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108年9月6日於該事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空氣汙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A015)出灰口,採集產出之集塵灰樣品送驗結果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2.4ng-I TEQ/g(標準值1.0ng-I TEQ/g),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產出,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廠所產出事業廢棄物既經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該製程所產出事業廢棄物仍請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規定辦理改善事宜。限改日期:109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一之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