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20022
- 處分日期
- 2017/02/20
- 違規日期
- 2016/12/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05號),經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該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89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2月9日永達水字第1060209001號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與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至本局,請貴公司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6年3月15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項目)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四七六巷九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