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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永興畜牧場

文號
30-107-07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7/19
違規日期
2018/06/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106年度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1次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7年8月6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倘台端事業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 大新里大新路340巷7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