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20009
- 處分日期
- 2023/02/24
- 違規日期
- 2022/1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前於111年9月5日保字第1110905號函申請之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申請書表示設置之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自111年8月31日離職故申辦註銷設置,職務由代理○○代理,並經本局111年9月7日中市環水字第1110098441號函同意備查核可在案(代理期間至111年11月30日止),合先敘明。二、貴公司所屬工廠(管制編號:B9302178) 於本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26-00號),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於111年12月20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1年11月30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三村里豐原大道一段645號1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