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80026
- 處分日期
- 2018/08/31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9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OO廠從事水泥業,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案係本局於107年7月23日晚間接獲民眾陳情,派員至貴公司仁武廠稽查,發現有廢(污)水經雨水道流至廠外地面水體,現場立即錄影存證,經查係貴公司OO廠廢(污)水收集池沉水泵浦因泥沙淤積導致失去抽水功能,使得廢(污)水經雨水道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惟本局人員進廠時,貴公司OO廠現場無人員在場,且已停止廢(污)水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本局人員於21時30分離廠。本局於107年7月24日10時03分再次派員至貴公司OO廠稽查,貴公司OO廠疏漏廢(污)水至廠外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現場補行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134號)限期貴公司OO廠於107年7月24日11時前改善完成,貴公司OO廠已清理淤積泥沙完成,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殿街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東路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