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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賜川畜牧場
- 文號
- 30-112-100008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違規日期
- 2023/08/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934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12/08/22 10:15-12:10 121.815091 24.8492041.至派案點林賜川養豬場稽查,該場目前由梁員承租飼養,約飼養250頭豬。2.稽查時該原廢水槽廢水溢流排放於其旁水利溝渠內(頭城鎮新福成段821地號),該梁員表示因天氣熱抽地下水灑水降溫,至地下水流入原廢水槽與原廢水混合後溢流疏漏污染水體,依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理。3.現場檢測水質第一次pH:8.32、水溫32.9度, 第二次pH:8.33、水溫:33.1度, 兩次pH平均:8.32、水溫:33.0度。4.另採樣1,000 mL x 1瓶檢驗SS,另250mL x 2瓶,其中1瓶加硫酸使pH小於2,檢驗COD,該水樣存放4度C暗處冷藏,俟水質檢驗結果再行辦理。5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測詩集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G-21-00112),應於10日內(112年9月2日8時前完成改善補正)提送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6.11:11確認現場業者已停止疏漏及排放,向其宣導水污法相關規定。7.拍照備查。112/08/23 16:40-16:44 121.815091 24.849204112年8月23日16:44林賜川畜牧場回傳清理溢流處改善完成照片。補充:該業者因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不當至使其疏漏至承受水體(金面溪),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該場亦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本案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934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頭城鎮新福成段九六九地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2段700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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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