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民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民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5-12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6/12/02
違規日期
2016/08/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47,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採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2.5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0.42倍),化學需氧量為269mg/L(超過最大限值(100mg/L)1.69倍);清洗貨物暫放區地板之廢水自收集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未每年至少校正1次;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月10日前),檢具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自105年8月12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中山路二段五一九巷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中山路二段519巷2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