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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0/07/23
- 違規日期
- 2020/05/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5月29日針對貴公司109年3月16日違反事項至現場複查,發現違反如下:1.勾稽貴公司108年3月至109年3月份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貯存及聯單情形,查貴公司僅申報109年1至3月使用再利用廢棄物(R-0201廢塑膠)共計55公噸,惟仍未見網路申報廢棄物(R-0201)來源收受聯單情形及相關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2.承前項,勾稽期間貴公司申報產品量均為0,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貴公司於勾稽期間內未有產品產出,亦與所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內容不符,前述情節業已違反廢棄物清法第31條及第36條規定。3.現場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廠區內設置再利用設備已與登記內容不一致(增設空污及廢塑膠破碎後之洗滌設施),並發現有部分設備(廢塑膠破碎後之洗滌設施)設置於疑似非工廠登記土地範圍內(七堵區溪頭段274地號)。4.另,貴公司108年12月31日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後,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109年3月18日派員查獲貴公司逕自從事廢電子電器(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以人工方式拆解廢電子電器物品,惟未依規定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並收受一般應回收廢棄物進行現場破碎,再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雖上網申報廢棄物(廢塑膠R-0201)使用量共計55公噸,卻未申報收受來源流向不明,與現場貯存量不符,申報數據明顯不實。承前項,貴公司營運迄今與所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申請內容及申報文件不實,且事業廢棄物來源、運作管理、再利用用途或產品均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再利用登記檢核內容,已違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據前揭規定,併行政程序法123條,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本案將另函廢止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核准字號:基環廢壹字第1080011349號。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堵南里堵南街四四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堵南里堵南街四四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